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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時”需員工同意并合同中注明
為獲取“額外利益”,當前一些企業正在濫用特殊工時制度。
小倪在一家超市上班,每天工作時間為10個小時,從早上8時到下午6時,每周只能輪休一天。“我等于每天多加兩個小時的班,向老板討要加班費時被告知,因實行‘特殊工時’不存在加班費一說。”小倪認為,“特殊工時”成了老板克扣工資的擋箭牌。
小汪在一家商店從事服裝銷售工作,她與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小汪實行“做一休一”輪班制,工作時間參照開店和關店時間,為上午9:30—22:00。當小汪向老板討要加班費時,被告知沒門。老板解釋,小汪是銷售人員,上班時間靈活,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因此不存在加班。同時小汪工作期間中午和晚上一共有4個半小時的吃飯時間,小汪每天實際工作時間只有8個小時。
據了解,一些企業利用綜合工時制變相減薪,實行“做四休二”或“做二休一”工作制,實際月工作時間遠超過法律規定,但企業以“綜合工時制”為由,對超出的時間不計算加班費。
企業能少付加班費
據了解,特殊工時制相對于每天8小時的標準工時制而言,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工時制主要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作制度。近年來人社部門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不少涉及工時制糾紛。而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企業可以減少訴訟成本,有的還可以減少加班工資支付。
新宇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桂揚表示,推廣不定時工作制,企業可任意決定工人上班時間,并拒支付加班工資;推廣綜合計算工時制,企業可以任意延長工人日工作時間變相減薪。而且,干3天歇2天,長時間對工人身體不利。
“特殊工時”需員工同意
為了規范特殊工時制審批管理,省人社部門要求各地要依法履行特殊工時審批職責。企業安排勞動者從事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征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用工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從事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勞動者和勞務派遣企業的書面同意。
通知同時要求,要堅持實施標準工時制度為主、實施特殊工時為輔的原則,對企業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對照條件和程序規定認真把關。要通過日常巡查、專項檢查等多種執法形式,監督檢查各類企業執行職工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加班加點工資支付、勞動安全保護等規定的情況,指導督促經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企業及時向職工公布特殊工時審批結果、嚴格落實特殊工時實施方案。對違反工時管理規定、擅自擴大適用范圍的企業,發現一起,嚴查一起,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糾正到位。
【你知道嗎?】
不定時工時制
年薪不得低于平均工資
許多職場人是“朝九晚五”的打卡族,每日工作8小時,超過時間可以拿加班費;但還有許多人因工作需要,實行的是特殊工時制,他們的權益如何保障?
據了解,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在制定的《特殊工時管理規定》,有望于今年下半年實施。該規定明確:企業在保障正常生產運營的情況下,日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的勞動者應享受不少于20分鐘的工間休息時間(計入工作時間)。從事影響公共安全利益的機動車駕駛員等崗位人員,每駕駛兩小時應休息至少10分鐘。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年工資報酬不得低于企業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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